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郑东新区婚姻律师哪家好,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婚姻期间屡借款,法院判决一人担
小刘(男)和小张(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后因小张发现小刘不务正业,多次沟通过后小刘仍不知悔改,2014年小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刘离婚。庭审中,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张承担结婚期间所欠外债的一半。令小张感到惊讶的是,结婚仅两年时间,小刘欠下的外债居然有十几万之多,而小张对此债务居然毫不知情,郑东新区婚姻律师哪个好,小刘也承认这些借款都是瞒着小张做出的。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郑东新区婚姻律师咨询网,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较终法院判决小刘向案外人李某等七人的借款,由原告小刘个人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实际上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定了一条标准——该笔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婚姻律师,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较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